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简称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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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1] |
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96年10月29日 |
施行日期 | 1997年3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18年12月29日(第1次修正) |
废止日期 | 2022年6月5日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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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代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 |
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 |
现状:已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有關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共八章64条,主要规定了环境噪声、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该法將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以及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噪声污染列入整治對象。該法于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日起施行。后经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正。[2]
參考資料
[编辑]- ^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草案)》的说明. [2021-12-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29).
- ^ 《中国市场经济学大辞典》 赵林如主编;黄捷,朱剑涵,袁永康等副主编 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 2019 第10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