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大陸時期行政區面積表
截止1946年初,中華民國大陸時期名義上的公告疆域行政區域陸地總面積為11,418,194平方公里;1949年末國府遷臺時,争议地区邊界尚未劃定,排除原蒙古地方面積至9,736,288平方公里。以下是省、特別行政區、地方及直轄市總面積的排名表。
省級行政區面積排名
[编辑]- 注意:下表為1949年政府遷臺以前之行政地區資料,詳見歷年出版的《中華民國年鑑》。“蒙古地方面積根據二十九年輯中華民國統計提要之統計為1621201方公里,因蒙古經准獨立,故未列入。”[1]位於臺灣之臺北、新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等直轄市當時尚未升格。關於現行之行政區面積請見臺灣行政區面積表。
省、特別行政區、地方排序[编辑]
| 直轄市排序[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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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编辑]- ^ 正文第3頁,表2(1947年民國各省面積統計表)下方說明,主計部統計局:中華民國統計年鑑 民國三十七年六月:第一章 地理環境 第一節 疆域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1,711,931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6,484,803平方市里。
- ^ 包含西康省昌都地區,現今的西藏自治區為1,220,000平方公里,面積大祗相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667,236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283,675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278,436.91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257,762.75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187,691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218,551平方公里,包含海南特別行政區。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179,982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165,258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156,419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146,736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140,253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135,406.27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121,624.17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120,114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108,314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72,675.93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84,559.31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67,034.13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68,303.43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62,279.23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中華民國卷》為803.8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中華民國卷》為749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中華民國卷》為707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 中華民國卷》為893.25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中華民國卷》為465.75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中華民國卷》為300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中華民國卷》為253.25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中華民國卷》為207.66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中華民國卷》為54.5平方公里。
- ^ 傅林祥,鄭寶恆著《中國行政區劃通史·中華民國卷》為133.71平方公里。
参考文献
[编辑]- 《中國行政區劃通史.中華民國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7年8月.
- 《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簡表》(第11版),內政部方域司,194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