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甲法

保甲法王安石變法之一。北宋熙寧三年(1070年),司農寺制定《畿縣保甲條例》頒行。鄉村住戶,每十家為一「保」,五保為一「大保」,十大保為一「都保」。以住戶中最富有者擔任保長、大保長、都保長。用以防止農民的反抗,並節省軍費。

保甲法受到了保守派的猛烈攻击。枢密院司馬光劉摰等強烈反對保甲法,認为:行保甲法,無疑鼓勵民兵,甚至可能导致地方勢力增長和兵变。因此宋神宗也一度打算廢除保甲法,但得王安石勸解,得以保留。元丰八年,宋哲宗嗣位,司马光上疏乞罢保甲,他在《乞罢保甲状》曰:“古者八百家才出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闲民甚多”;“自唐开元以来,民兵法坏”,此后“民间何尝习兵”;今“国家承平百有余年”,百姓皆“不识兵革”,一實行保甲法“皆戎服执兵,奔驱满野”,乡间老人“以为不祥”。宣和年間,保甲法弛廢[1]

梁启超《王安石传》表示:“保甲之法既废,将兵之制复坏,宋欲不,更可得耶?然则祸宋者,果荆公乎哉,抑温公乎哉?”[2]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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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文獻通考》卷一五三載: “(宣和)五年,手詔:訪聞保甲法行既久,州縣玩習弛廢,保丁開收既不以實,保長役使又不得時,如修鼓鋪、飾粉壁、守敗船、(沿)[治]道路、給夫役、催稅賦之類,科率騷擾不一。”
  2. ^ 梁启超《王安石传》第十一章第三【保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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