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行為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24年3月7日)请协助補充多方面可靠来源以改善这篇条目,无法查证的内容可能會因為异议提出而被移除。致使用者:请搜索一下条目的标题(来源搜索:"共同行為" — 网页、新闻、书籍、学术、图像),以检查网络上是否存在该主题的更多可靠来源(判定指引)。 共同行为,又称多人行为、协议行为等,是指有两个以上同一目的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1]如合伙合合同行为、设立法人的行为、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等。其特点是,当事人为多数,且当时人的意思表示并非对立而是并立平行。 共同行为与单方行为、双方行为相区别。 參考文獻[编辑] ^ 马俊驹、余延满. 《民法原论》(第四版). 北京: 法律出版社. 2010年版: 第184页. 请检查|date=中的日期值 (帮助) 这是一篇與法律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查论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