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惟謙 劉惟謙,初名劉惟敬[1],祖籍不詳。明朝政治人物,刑部尚書。 其早年擔任大理寺卿。洪武四年,擔任刑部尚書。洪武六年,重新制定大明律,并刪減繁冗,輕重得宜。后因事連坐,被免去职务[2]。 参考文献[编辑]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明史/卷138 ^ 國朝列卿紀 ,4卷 ,250 ^ 《明史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卷138):“劉惟謙,不詳何許人。吳元年以才學舉。洪武初,曆官刑部尚書。六年命詳定新律,刪繁損舊,輕重得宜。帝親加裁定頒行焉。後坐事免。” 这是一篇关于明朝人物的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查论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