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一类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及其补充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罪共有四十七个罪名。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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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特定设施、设备的犯罪(十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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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的犯罪(五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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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为对象的犯罪(九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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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十三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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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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