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臣政務官
大臣政務官(日语:大臣政務官/だいじんせいむかん、Parliamentary Secretary, Vice-Minister)是日本內閣府、復興廳與各省設置的官職。通常省略「大臣」簡稱政務官。
概要
[编辑]大臣政務官是依《國會審議活性化及政治主導政策決定制度確立相關法律》,廢除原有的政務次官,與副大臣一同新設的職務。
大臣政務官協助各府省首長大臣(內閣府為內閣官房長官或特命擔當大臣)參與特定政策及企劃與處理政務。其地位由《內閣府設置法》第14條、《國家行政組織法》第17條等規定。各大臣政務官的職務範圍由各府省首長大臣決定。大臣政務官的任免由各府省首長大臣提出,內閣決行(與身為認證官的副大臣不同,不須受天皇認證)。
大臣政務官在內閣總辭時,與內閣總理大臣等其他國務大臣一樣同時失去其職位。是《國家公務員法》上的特別職,慣例上由國會議員出任[1]。
大臣政務官的地位在副大臣之下、大臣補佐官與事務次官之上[2]。官職名為內閣府大臣政務官(非內閣總理大臣政務官)、復興大臣政務官(非復興廳大臣政務官)、總務大臣政務官(非總務省大臣政務官)等。
大臣政務官與副大臣的不同處是,副大臣是針對該府省的政策進行全面性的輔佐(但內閣府副大臣不處理大臣委員會相關事務),大臣政務官是針對特定政策進行協助,副大臣(内閣府副大臣除外)在大臣不在時代行各省大臣職務(但不代行國務大臣職務),大臣政務官則無此權力。
官職名實施前的變更
[编辑]《內閣府設置法》、《國家行政組織法部分修正法》(平成11年法律第90號)、《中央省廳等改革國家行政組織相關法律整備等相關法律》(平成11年法律第102號)最早制定的官名未冠上「大臣」,只稱為「政務官」(內閣府政務官、防衛政務官、總務政務官等),之後同月30日公布、施行的《國會審議活性化及政治主導政策決定制度確立相關法律》(附則第7條至附則第9條),將前述三條法律提及的「政務官」改為「大臣政務官」與「長官政務官」,2001年1月6日正式施行。
英文名稱
[编辑]最初大臣政務官的英文名稱是仿效英國譯為「Parliamentary Secretary」。
2006年(平成18年)2月下旬,經濟產業大臣政務官片山五月的名片將其職稱譯為「Vice-Minister」。現在部分省將大臣政務官譯為「Vice-Minister」。副大臣則譯為「Senior Vice-Minister」。
長官政務官
[编辑]法律上由國務大臣出任首長的各廳(大臣廳)設有同様職務長官政務官。
大臣政務官一覧(計27人)
[编辑]- 內閣府大臣政務官(3人)
- 總務大臣政務官(3人)
- 法務大臣政務官(1人)
- 外務大臣政務官(3人)
- 財務大臣政務官(2人)
- 文部科學大臣政務官(2人)
- 厚生勞動大臣政務官(2人)
- 農林水產大臣政務官(2人)
- 經濟產業大臣政務官(2人)
- 國土交通大臣政務官(3人)
- 環境大臣政務官(2人)
- 防衛大臣政務官(2人)
- 復興大臣政務官
相關條目
[编辑]註釋
[编辑]- ^ 與國務大臣一樣可由國會議員以外人士出任,但目前還未有此情況產生。
- ^ 《國家公務員法》第二條之3、《特別職職員薪俸相關法律》別表第一、《一般職職員薪俸相關法律》別表第十一、《人事院規則》九―四二別表。與檢査官(會計檢査院長除外)、人事官(人事院總裁除外)、內閣危機管理監、侍從長等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