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美修好通商条约

《朝美修好通商条约》(英語:Treaty of Peace, Amity, Commerce and NavigationShufeldt Treaty)是朝鲜王朝美国於1882年5月22日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也是朝鮮與西方國家簽訂的第一個條約

背景

[编辑]

本條約在中國、朝鮮和美國三國互動、協商的情況下達成。朝鮮王朝在1870年代以前实行鎖國政策,但在1876年,日本以武力強迫朝鮮簽訂《江華條約》,成功打開朝鮮的國門。此后西方列强纷纷进入,《朝美修好通商條約》就是在这个基礎上簽定的。在协商中,中国清朝代表李鴻章要求在条约中載入“朝鮮是中國屬邦”一句,但由于受到美国代表薛斐尔的反对,決定朝鮮政府在該條約外,另外發布照會表明中朝之間的宗藩關係。

内容

[编辑]

条约共十四款,由汉文英文两种语言缮写。

  • “若他国有何不公轻藐之色,一经照知,必须相助,从中善为调处,以示友谊关切。”
  • “嗣后,大朝鲜国君主有何惠政、恩典、利益及施他国或其商民,无论关涉海面、行船、通商、贸易、交往等事,为该国并其南氏从来未沾,抑为此条约所无者,亦准美官民一体均沾”
  • 美国人享有在朝鲜居住和领事裁判权
  • 朝鲜要为美国来往船舶提供停泊、救 护、饮食和保护美国公民的义务
  • 美国在朝鲜享有「最惠国待遇」,进口货物「有关民生日用品者,照估价值百抽税不得过十」之低率关税。

影响

[编辑]

参见

[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