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舞妓
歌舞妓通歌舞伎,中国历史上指提供歌舞、音乐等才艺表演的女性伎人或女乐[1]:128。亦称为乐妓、乐伎,可细分为歌妓、舞妓。
歌舞妓与其它藝人同为古时社会的底层,即娼、優、皂、卒中的優人。秦汉以来,女性乐妓是歌舞艺术的表现主体。北魏建立乐籍制度,歌舞妓大多属于官妓。宋朝之前,歌舞妓多是精通歌舞技艺的专业人员。现代研究者认为,在宋朝时,歌舞妓的官私合流,使官妓、私妓区别日渐模糊。她们与私妓在谋生方式上已无太大差别[2]:366。
注释
[编辑]- ^ 刘心韵. 《宋代歌舞伎初探》. 大众文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河北省群众艺术馆). 2011, (2011年10期): 128. ISSN 1007-5828 (简体中文).
- ^ 李芸倩. 《宋代歌舞妓官私合流现象研究》. 新教育论坛 (新加坡: 环球科技出版有限公司). 2019, (2019年4月 总第197期): 366—368. ISSN 2705-0890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