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通判 澎湖通判指以下台灣清領時期的官職的簡稱,皆為澎湖廳文職長官: 臺灣府糧捕海防通判:設立於雍正六年(1728年),迄於光緒13年(1887年),福建分巡臺灣道臺灣府轄下單位,因台灣脫離福建省單獨建省而止,官員出任114任,共計106名。(有重複出任) 臺南府糧捕海防通判:設立於光緒13年(1887年),迄於光緒21年(1895年),福建臺灣省臺南府轄下單位,馬關條約被割讓予日本帝國為止,出任官員共計6名。 相關條目[编辑] 澎湖巡檢司,設立於康熙23年(1684年),隸屬臺灣縣轄下單位,長官作巡檢,迄於雍正六年(1728年)改置通判職為止,出任官員共計12名。 这是一个消歧义页,羅列了有相同或相近的标题,但內容不同的条目。如果您是通过某條目的内部链接而转到本页,希望您能協助修正该處的内部链接,將它指向正确的条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