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簽署日 | 2000年11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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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署地點 | 美国纽约 |
生效日 | 2003年9月29日 |
簽署者 | 147 |
締約方 | 190(截至2021年1月15日) |
保存處 | 联合国秘书长 |
語言 | 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英語: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是2000年联合国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美国纽约,于2003年9月29日生效,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1][2]
内容
[编辑]公约[3]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对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洗钱,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公约还对打击洗钱活动的措施和反腐败措施,起诉、判决和制裁,没收和扣押,管辖权、引渡、移交和司法协助等做了规定。
参考文献
[编辑]- ^ 1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UN. [2021-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2) (英语).
-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1-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中文(简体)).
-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1-01-1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1-21) (中文(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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