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簽署日2000年11月15日
簽署地點 美国纽约
生效日2003年9月29日
簽署者147
締約方190(截至2021年1月15日)
保存處 联合国秘书长
語言阿拉伯文、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班牙文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英語: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是2000年联合国制订的国际公约。公约订于美国纽约,于2003年9月29日生效,保存人是联合国秘书长。[1][2]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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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3]规定各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对参加有组织犯罪集团行为,洗钱,腐败行为的刑事定罪。公约还对打击洗钱活动的措施和反腐败措施,起诉、判决和制裁,没收和扣押,管辖权、引渡、移交和司法协助等做了规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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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2.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against Transnational Organized Crime. UN. [2021-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12) (英语). 
  2.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1-0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0-14) (中文(简体)). 
  3. ^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 (PDF).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2021-01-1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1-21) (中文(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