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廷偉

莊廷偉(1662年9月30日—1720年9月8日,康熙元年八月十九日-康熙五十九年八月初七日),字軼羣江南省常州府武進縣(今屬常州市)人,清朝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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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熙二十六年(1687年)中式丁卯科江南鄉試舉人

康熙三十年(1691年)中式辛丑科第二甲第十一名進士出身。授行人司行人

三十六年(1697年)七月十九日,敕封徵仕郎[1]

三十八年(1699年)[2],任戶部雲南司郎中

四十二年(1703年)三月十八日,誥封奉政大夫[3]

四十三年(1704年),外授河南衛輝府知府[4]

五十二年(1713年)三月十八日,誥封中憲大夫[5]

五十六年(1717年),以陝西按察使司副使分巡甘山道。在当地推广江南水车,引进和推广农作物优良品种,从内地调运小麦、大麦、豌豆、胡麻、玉米、番薯、马铃薯、花生、烟草等籽种,增加农作物种类,提高粮食产量。[6]著有《治甘州記》。

康熙五十九年(1720年)八月初七日,卒,年五十九歲。

身後因甘肅甘山道任內「應追核減運糧腳價銀兩案」被限期追賠。[7][8]

家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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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廷偉屬毗陵莊氏第十一世。

  • 廷偉排行第一,另有三弟、四姊妹:
    • 莊河(1678年-1700年),娶浙江德清蔡氏。
    • 莊海(1681年-?年),監生。娶浙江杭州邵氏。
    • 莊濟(1684年-1725年)。
    • 姊妹一,適監生劉涵。
    • 姊妹二,適浙江仁和監生卓璉。
    • 姊妹三,適浙江仁和監生卓珩。
    • 姊妹四,適浙江湖州沈氏。

妻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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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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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子二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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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毗陵莊氏族譜》(2006年重修)卷五·誥敕·頁十八〈行人司行人莊廷偉并妻敕命〉
  2. ^ 王士禛《居易錄》卷三十一:「已卯閏七月十三日,門人莊戶部廷偉攜來〈宋拓虞永興夫子廟堂碑〉來,觀古色郁然,的是舊物,是唐荆川家藏,本末有董思白赝書一跋,反成蛇足耳。」
  3. ^ 《毗陵莊氏族譜》(2006年重修)卷五·誥敕·頁十八〈戶部雲南司郎中莊廷偉并妻誥命〉
  4. ^ 乾隆《衛輝府志》卷十二·職官一·國朝知府·葉十五
  5. ^ 《毗陵莊氏族譜》(2006年重修)卷五·誥敕·頁十九〈河南衛輝府知府加三級莊廷偉并妻誥命〉
  6. ^ 姚兆余,〈清代西北地区农业开发与农牧业经济结构的变迁〉,載《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6月第4卷第2期,頁75。
  7. ^ 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編《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第77冊,雍正十二年十一月三十日張廷玉等題本:「一件,為欽奉上諭事。查得戶部咨稱,以總督御專管浙江巡撫事務程元章,以原任甘山道莊廷偉名下應追核減運糧腳價銀兩一案,限滿無完,將承追不力之仁和縣知縣董怡曾咨參,移咨吏部議。等因前來。應將仁和縣知縣董怡曾,照例罰俸一年,仍令督催,查董怡曾已陞直隸宣化府同知,應照離任官例,於現任內罰俸一年。」
  8. ^ 《雍正朝內閣六科史書-吏科》第80冊,雍正十三年閏四月十三日張廷玉等題本:「一件,為嚴催事。查得戶部咨稱,以總督銜管浙江巡撫事務程元章,以何廷圭開抵莊廷偉銀兩奉部行令嚴追完報一案,限滿尚無完報,將追解遲延仁和縣知縣董怡曾咨參前來。應將仁和縣知縣董怡曾,照例罰俸一年,仍令督催;查董怡曾已陞直隸宣化府同知,應照離任官例,於現任內罰俸一年。」
  • 光緒《武進陽湖縣志》卷十九·選舉·進士·葉十六
  • 光緒《武進陽湖縣志》卷十九·選舉·舉人·葉三十
  • 乾隆《衛輝府志》卷十二·職官一·知府·葉十五
  • 乾隆《甘州府志》卷十·官師下·葉三
  • 乾隆《甘肅通志》卷二十八·皇清文職官·葉三十三
  • 《毗陵莊氏族譜》(1935年增修)卷八世表·十一世至十五世·二分居鄉·葉五十一
  • 《毗陵莊氏族譜》(2006年重修)卷四·分支世系表七·頁三七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