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標的

訴訟標的訴訟審理的客體,其內涵究竟為何依各種訴訟程序不同而有所差異。

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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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學中,訴訟標的理論一直是學說見解歧異度相當高的部分,大致上可區分為以下數種:

  • 傳統訴訟標的理論(或舊訴訟標的理論舊說
此說為台灣實務見解所採,認為訴訟標的即為原告實體法上的請求權給付之訴)或形成權形成之訴)。
  • 新訴訟標的理論(或新說
新訴訟標的理論認為訴訟標的是原告的受領給付地位(給付之訴)或形成地位(形成之訴),而實體法上的具體請求權、形成權僅為攻擊防禦方法,屬於辯論主義的層次。新訴訟標的理論又可分為以下數說:
  • 一分肢說(一項說、聲明說)
一分肢說係以原告的訴之聲明特定訴訟標的。
  • 二分肢說(二項說)
二分肢說係以原告的訴之聲明原因事實特定訴訟標的,因此訴訟標的範圍會較一分肢說略小。
  • 三分肢說(三項說)
此說由學者張文郁所提倡,三分肢說係以訴訟上之權利保護請求(訴之聲明)及生活事實(原因事實)外,加入所謂實體法之權利保護請求(個案中應適用實體法規),經由此項實體法規而確定、限制所謂之生活事實之範圍。
  • 新實體法說
  • 相對的訴訟標的理論
此說主張於訴訟前階段應採一分肢說(因可擴大審理範圍,以求訴訟之經濟,並避免裁判矛盾),於訴訟後階段則應採二分肢說特定訴訟標的(因可縮小既判力之範圍,以維護當事人之程序利益)。
  • 訴訟標的相對論
此說由學者邱聯恭提出,其主張由於民事訴訟法處分權主義,原告有主導特定訴訟標的之權能及責任,而認為原告既可選擇以實體權利作為訴訟標的(類似舊說,其稱之為“權利單位型訴訟標的”),亦可選擇以原因事實予以特定(類似新說,其稱之為“紛爭單位型訴訟標的”),法院則受原告特定訴訟標的之方式拘束。對此見解晚近有不同意見[1]
  • 浮動的訴訟標的理論
此說由學者黃國昌提出。

至於在確認之訴,各說見解則無歧見地一致認為“原告所欲確認之法律關係”即為訴訟標的。訴訟標的理論的差異主要表現在訴之變更追加反訴訴之客觀合併等部分。不過在訴之變更追加,2003年民事訴訟法修正第255條第1項第2款,增列「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事由,相當程度緩和了新、舊訴訟標的理論的差異,藉由此款事由,不論新、舊訴訟標的理論均可為訴之變更追加。

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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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的訴訟標的即為案件,案件係由被告以及犯罪事實所構成,學說上有所謂案件單一性案件同一性之探討。

案件單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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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數的計算,係以被告數及犯罪事實數為之,也就是「案件數=被告數×犯罪事實數」,因此單一案件即指「被告單一」以及「犯罪事實單一」。被告數的計算通常不生疑義,即以被告之人數為準。而犯罪事實數的計算,由於台灣實務上均以實體法上之一罪作為一犯罪事實,是故所謂的單一犯罪事實包含了以下十種情形:單純一罪、接續犯繼續犯集合犯結合犯吸收犯加重結果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惟須注意的是,台灣於2005年刑法修正時已廢除牽連犯以及連續犯之規定。探討案件單一性主要在於,單一案件在某些情況會生不可分效力。

案件同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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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同一性涉及了是否重複起訴等問題。

同一性係指在不同的訴訟中,因訴訟係屬的先後不同,以該案件已否起訴,曾經判決確定否為準,其效果係用以判斷是否屬:一事不再理(即禁止二重起訴)、起訴法條之變更。其包括被告同一與犯罪事實同一。

被告同一,是指起訴狀與被告姓名是否同一,譬如小叮噹是否為多啦A夢?起訴狀被告名字為小叮噹,實際上被告亦為多啦A夢,此刑罰權之對象係為相同之人。

犯罪事實同一,是指犯罪事實是否起訴、起訴犯罪事實與判決犯罪事實是否相同,用以避免重複起訴、並確定既判力之範圍。

因此,可以說單一性的機能為決定刑罰權之範圍,為實體刑法上的概念;而同一性則是比較前後認定之案件是否相同,機能則為避免雙重危險,為訴訟法上的概念。

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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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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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王欽彥. 占用他人車位之問題與小額程序(下) (PDF). 全國律師. 2022年6月: 72頁以下 [2023-04-05].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3-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