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興鄉
- 民國29年(1940年),按《縣各級組織法綱要》及《補充注意事項》的規定,實行新縣制;4月,改3個區為4個區;6月1日撤銷鄉(鎮)聯保辦公處,置鄉(鎮)公所,設鄉(鎮)長。將43個聯保辦公處合併為22個鄉(鎮)公所,高灘鄉和興隆鄉合併為高興鄉,屬第四區。
- 民國31年(1942年)1月6日,按《鄉鎮組織法暫行條例》規定,全縣劃為6個區,高興鄉屬第五區,轄16保、156甲。
- 1949年12月,罈同區人民政府即建立了高興鄉公所。
- 1953年2月2日,鄰水縣第四區高興鄉第五村(大面村)全部劃歸江北縣第十三區茨竹、中興分管[2],土地约近六千亩[3]。
- 1953年4月24日,高興鄉公所改為高灘鄉人民政府。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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