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行政首长

地方行政首长[1]:58或称地方长官[2]:153地方行政长官[3]:57行政长官[4]:53[3]:58行政主官[5]:104是地方行政机构(地方政府)的最高负责人,主导地方行政。

地方行政首长或独立领导地方行政机构,或与某一委员会、某些官员共同领导地方行政机构。有两种常见任命形式,一是上级地方政府中央政府任命(多为单一制国家,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是,通过地方議會选举产生(多为联邦制国家,如美国)。近代以前,地方行政首长仅向中央政府或上级政府负责。因地方代议机制建立和民主政治发展,地方行政首长权力受到限制[1]:58

中央集权制下,中央政府能否有效控制地方行政首长,是其政治体制保持正常运作的基础[2]:153

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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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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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各级地方政府与主要官员的职称,因政权更迭、行政变更不断变化。夏商时代的“方国”是部落联盟的延续,并非后世的地方政权(地方政府)。西周诸侯国分封制的产物,在行政上被认为有“地方政权的某些性质”[6]:34

起源于西周的郡县制,到战国时代,应因中央集权的需要逐步成熟。秦灭六国后,推行郡县制,巩固中央集权,构建起郡、县两级的地方政府架构。后世中央政府大都设置两至四层的地方政府架构,任命职称不同的行政长官。至清朝灭亡时,都是中国行政区划体系中稳定的基层行政区单位,縣政府县衙)亦是中央政府设置的最末层地方政府。郡县制下,郡的行政长官称守,即郡守。县的行政长官,万户以上称,即县令;万户以下称长,即县长[6]:34,而县长这一职称沿用至今。

当代研究者指出战国时期楚国称呼的行政长官多为县公县尹则较少。其地被秦国攻占,仍留有这种称呼方式的痕迹[4]:60。秦朝的县行政长官称谓有三种:啬夫[5]:104。县啬夫、大啬夫或是对县行政长官的泛指称呼[4]:53,55。至汉代,县行政长官称谓固定于县令县长[5]:104。西汉时,郡县制和分封制并行。分封王国和侯国的行政首长由朝廷任命,诸侯王和列侯为虚君。汉景帝时,郡守改称太守。东汉后期,郡之上的成为一级行政区,行政长官称州牧。魏晋时,多由都督兼领州刺史[6]:35

隋灭南陈后,改郡为州,以刺史为州的行政长官。唐朝初期沿用隋朝制度[6]:35。同时,多以李唐宗室出任刺史。唐太宗提出的宗室子弟“世袭刺史”政策在群臣的反对下被迫收回。而宗室勋贵出任刺史的现象持续到武则天执政时期。武则天对李唐宗室、权贵在内的各类政敌的清洗,以及科举的推行,打破此类人士对中央和地方政权的垄断。地方行政长官由“世袭性的门阀地主阶级”出身转向“以科举制为杠杆的更广泛的非世袭性地主阶级”出身[2]:153—155

除州外,唐朝政府开始设,行政长官即府尹唐玄宗时设置的,长官即採訪處置使。后又设置节度使经略使。形成三级地方政府架构。此时,县的行政长官统一称县令[6]:35。到唐朝后期,节度使统领的方镇制形成。方镇的行政建制和长官职称时有变化。当代研究总结其基本性持为道(镇)一级军政长官,兼大州刺史,统领数州[2]:34

元朝时,设置四级地方政权,即行中书省(简称省)、。行中书省的长官称丞相平章左丞右丞参政等。其下设总管府,设达鲁花赤总管各一员。路下设府或州,用以统辖县。府的行政长官称知府,州称州尹,县称县尹[6]:35—36

明朝的一级行政区中,除北直隶南直隶外,设置十三个承宣布政使司,习惯上,依元朝的行中书省称行省、省。承宣布政使司的行政长官为两人,即左布政使右布政使。省之下为府,行政长官称知府,独首都所在的順天府应天府府尹直隸州散州的行政长官均称知州、县的行政长官称知县[6]:36

清朝的一级行政区仍称承宣布政使司,习惯称。承宣布政使司的长官为巡撫布政使按察使分管钱粮、刑政,别称藩台臬台。府、州、县建制与行政长官职称沿用明代制度。清廷在省和府之间又设。一种监察区,一种是督粮、盐法机构,长官称道員[6]:36

民国初年,北洋政府废府州厅改县,设立两级地方政府架构。县的行政长官初称县知事,后称县长。省的行政长官初称民政長。1914年,民政长改称为巡按使。1916年,改称省长。在民國軍閥割據的背景下,一省之内的军事长官掌握行政,其职称有都督督军督理[6]:36。1920年代开始,逐步成为正式行政区单位,行政长官即是市长。1926年至1928年,國民政府通过北伐于名义上完成中国统一。各地新设省政府,行政长官即是省政府主席,简称省主席。1932年起,国民政府又在省、县之间设立行政督察區,长官即行政督察专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承接自中華民國行政區劃,亦有自己的发展。各级行政区的行政长官职称多有变化。文革时期,各级人民政府改称革命委员会,行政长官由此称主任,文革结束后,恢复人民政府设置。各级行政长官依次是省长(直辖市市长)、地级市市长、县长(县级市市长、区长)、乡长镇长)。少量存在的行政单位——地区,设置地区行政公署,长官称专员。与乡镇平级的街道办事处是上级政府派出机构,长官称主任。

省长乡长的各级地方行政首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差额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一定条件下,可提出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的罢免案[1]:61。在中国共产党一党专政的背景下,地方行政首长需坚持“党的领导[3]:57

欧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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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多数欧洲国家的地方行政首长由选举产生,经直接选举間接選舉产生。或由议会任命[1]:60—61

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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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行政區劃大体可分为镇区三层。州是联邦主体,本身有“准国家”性质。在法律上,各级行政区政府相互独立,无隶属关系,拥有独立的人事、财政权。各地方行政首长多由选举产生,只对本地居民负责,不听命于上级行政区政府[7]。大多数的市长由本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1]:60

中文翻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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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语言中的各国地方行政首长职衔不一。中文翻译时,对不同职衔或按性质使用同一中文名,或同一外文职衔按性质使用不同中文名。如明清时,中国一级行政区名义上最高行政官员——总督被用以翻译外国一级行政区行政首长的职称——Rector provinciaeGovernor。美国一级行政区——的行政长官“Governor”翻译为州長。马来西亚的州元首亦翻译为州长。西方国家的城市市镇最高行政首长的职衔通常翻译为市长,对应的不同词汇有英語:Mayor,法语:Maire,德语:Bugermeister,荷兰语:Burgomaster[1]:58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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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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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1.4 1.5 任进. 《地方行政首长比较研究》. 法学家 (北京市: 《法学家》杂志社). 1996, (1996年第3期): 58–62 [2022-10-12]. ISSN 1005-02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11) (简体中文). 
  2. ^ 2.0 2.1 2.2 2.3 李文澜. 《从唐代地方长官的选任看中央与地方的政治关系——以山南荆楚为例》. 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 (湖北省武汉市: 武汉大学中国三至九世纪研究所、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 2002, (2002年第1期): 153–163 (简体中文). 
  3. ^ 3.0 3.1 3.2 颜石生. 《浅谈地方行政长官“五要”》. 学习与研究 (北京市: 中共中央政策研究室). 2003, (2003年第10期): 57–58. ISSN 1673-5544 (简体中文). 
  4. ^ 4.0 4.1 4.2 于洪涛. 《秦代县级行政长官称谓及职权新探——以里耶秦简官署文书为中心》. 古代文明(中英文) (吉林省长春市: 长春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 2019, (2019年第1期): 53–61,126,127. ISSN 1004-9371 (简体中文). 
  5. ^ 5.0 5.1 5.2 邹水杰. 《秦代县行政主官称谓考》. 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湖南省长沙市: 湖南师范大学). 2006, (2006年第2期): 104–108. ISSN 1000-2529 (简体中文). 
  6. ^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英夫. 《古代的行政区划和地方长官称谓》. 法学家 (上海市: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文史专业委员会、华东师范大学). 1994, (1994年第6期): 34–36. ISSN 1674-7704 (简体中文). 
  7. ^ 晓路. 美国的州长与市长、县长、区长没有上下级关系. share.america.gov. 2012-06-04 [2022-10-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0-21) (简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