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大全
《民法大全》(Corpus Juris(亦作Iuris) Civilis),又称《查士丁尼法典》或《国法大全》,是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下令,由法学家特里波尼亚努斯主持编纂的一部汇编式法典,完成于公元529至565年。[1]
严格来说,《民法大全》并不是一个新的法典。《民法大全》主要收集了罗马帝国的法律,以及权威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另外,此汇编也包括了给法律学生当作法学入门教材的法学阶梯,以及查士丁尼一世所颁布的新法律。[1]在整个编纂工程完成之后,任何对于《民法大全》的评论或者其他立法都被禁止。
在西欧,《民法大全》在中世纪复兴,作为私法被“采用”或仿效。《民法大全》的公法内容则被各世俗国和罗马教廷作为法律的论据。复兴后的罗马法又成为所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鼻祖,是法学研究者研究民法学不可或缺的重要文献资料之一。民事法典的规定也影响了天主教的教会法。但《民法大全》对当时英国发展出来的普通法系的影响要小得多。
历史背景及编纂
[编辑]罗马法律背景
[编辑]公元527年,在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开始其统治时,東罗马帝国的法律极度混乱。当时的東罗马法律由两个部分组成:旧法和新法[2]。
旧法包括:[2]
虽然关于旧法的法条汇编和学术著作众多,但是许多已部分缺失或完全失传[2]。存世的记录中,亦有诸多真实性存疑之处[2]。各种法律文本为数众多,完整誊抄的成本太高,以至于公共图书馆也没有完整的馆藏[2]。此外,这些著作也包含许多不一致之处[2]。
新法则是罗马帝国中后期,皇帝颁布的法律,但也同样混乱。法条(constitutiones)数量繁多且相互矛盾。由于没有完整的汇编(早期的法典均不完整),部分法条亦必须单独搜寻[2]。因此,查士丁尼认为有必要将有效的新旧法汇集为一个完整的法典,并且调和其中矛盾和不一致之处[2]。
《查士丁尼法典》各部分的汇编
[编辑]查士丁尼登基后,即任命了委员会,负责法条汇编[2]。十名委员审查了所有尚存法条,选出依然具有实用价值的,删除了所有不必要的,在矛盾的法条中选择了其一,并修改了所有法律,以适应查士丁尼时代的情况[2]。由此,产生了《法典》(Codex Constitutionum),于529年正式颁布[2]。所有不在《法典》中的帝国法律均被废除[2]。该《法典》原始版本已经丢失,但其534年的修订版作为《民法大全》的一部分依然传世[2]。
法典的颁布和成功鼓励了查士丁尼,让其开始尝试更困难的任务,既汇总、简化法学家的著作[2]。此前,权威法学家著作的矛盾之处为处理诉讼造成了困难。[3]从530年起,16名杰出的律师组成了新委员会,开始将众多法学家的著作编纂、阐明、简化及排列顺序[2]。其成果于533年发表,存于50本书中,后来被称为《学说汇纂》。《学说汇纂》作为法律颁布,具有法律效力。此外,其它所有法学著作的官方地位均被废除。这些著作在此后,即使是为了澄清观点,也不得被引用[2]。
大约在同一时间,查士丁尼也颁布了概述罗马法律的《法学阶梯》。
查士丁尼在534年至其在565年去世前,发布了许多涉及许多主题的法律,并在许多方面的法律做出了重大的修改。这些法律被称为《新律》[2]。
《查士丁尼法典》的构成
[编辑]《民法大全》由四部分组成,分别为《法典》、《学说汇纂》、《法学阶梯》以及《新律》:[1]
- 《法典》(Codex),收集了自哈德良皇帝(117年-138年)以后的各代皇帝敕令。近现代法律学术文献引用习惯简写为C。
- 《学说汇纂》(Digesta或Pandectae),收集了罗马帝政时代被赋予“解答权”的法律学者们的学说。这一部分共有50卷,费时3年,于533年完成。这部分也是该书在文艺复兴前重新出现在欧洲大陆后,历代学者研究的重点。与其他三部分最大的区别是,这部分的编写往往引用了大量互相并不相容的罗马法学家的观点,从而使后人能够非常深入了解罗马法的历史与发展。然而由于编辑者时间仓促,而且全部是希腊语母语的工作人员,从事的却是当时已经有数百年历史的纯拉丁文编辑工作,所以也经常被后代研究者诟病其编写水準。这部分近现代法律学术文献引用习惯简写为D。
- 《法学阶梯》(Iustiniani Institutiones)是皇帝命令编辑的一本法学入门教材。这部教材主要是基于公元二世纪的法学家盖约编写的同名教材,到今天仍然作为罗马法学生的使用书籍之一。该书有四卷构成,旨在对学习罗马法的学生提供一个概览。与普通教科书不同,该书的内容在某些时期曾经被赋予了法律的效力。近现代法律学术文献引用习惯简写为I。
- 《新律》(Novellae Constitutiones Justiniani)是查士丁尼死后,法学家们整理其在位期间颁布的宪令,定为一编。《新律》共收有百余条,以希腊文和拉丁文两种文本行世,流传至今的有152条。近现代法律学术文献引用习惯简写为N。
《法典》、《學說彙纂》、《法學階梯》均以拉丁语写成。[1]而《新律》则大部分以希腊语写成,但亦有官方的拉丁语译本,以供罗马帝国的西半部使用。[1]
参见
[编辑]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1.2 1.3 1.4 The Editors of Encyclopaedia Britannica (编). Code of Justinian.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inc. 2018 [2018-0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29).
- ^ 2.00 2.01 2.02 2.03 2.04 2.05 2.06 2.07 2.08 2.09 2.10 2.11 2.12 2.13 2.14 2.15 2.16 Albert Roland Kiralfy、Paolo Carozza等. Roman law. Encyclopædia Britannica. 2018 [2018-07-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29).
- ^ Timothy G. Kearley. Justice Fred Blume and the Translation of Justinian's Code (PDF). George W. Hopper Law Library. [2018-07-28].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9-01-12).